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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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2024年宿迁市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485/2024-00029 分类 重点工作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供销合作社 公开日期 2024-08-14
文号 宿供发〔2024〕12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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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2024年宿迁市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供销合作总社:

为做好我市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根据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供发〔2024〕35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宿迁市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宿迁市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社、省总社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根据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供发〔2024〕35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动全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聚焦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服务小农户为重点,按照“建体系、搭平台、强联动、树品牌”的工作思路,通过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加快构建农业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绿色化,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4年,我市在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3个县(区)实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服务面积不低于8.07万亩(见附件2),预算资金807万元。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88号、苏农计〔2023〕45号),第一批试点面积预算资金部分已下达到试点县(区)。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试点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粮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3个环节以下托管服务不列入试点资金支持范围。要突出服务小农户,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项目实施周期为2024年上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两季粮油作物生长周期),鼓励服务主体于2024年底完成试点项目。

(二)补助对象。纳入江苏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承担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项目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2023年12月份提前下达资金任务的主体,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2024年4月新增试点任务的主体,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原则上达到50%以上(见附件2)。服务主体应具备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三)补助标准。各试点县(区)供销合作社应结合实际制定单个作物亩均服务价格和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不超过100元。某一环节服务不能实施的,补助金额=实际完成部分费用/总费用×补助标准。

(四)补助方式。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经市、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各试点县可参照当地统一的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执行。

三、实施程序

(一)选定服务主体。根据全国总社、省总社制定的服务主体资格条件,按照“服务主体申请、县级评审、市级复核、省级备案”的程序,积极申报“江苏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优先支持资源整合能力突出、服务功能完备、土地托管能力较强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入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未进入名录库的服务主体,不得列为试点服务主体。承担供销合作社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不得将自身流转土地纳入补助范围。

(二)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服务主体和服务内容,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范围,科学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合同文本,完善项目验收等流程。各试点县(区)社实施方案需经市社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组织项目实施。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指导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的合同文本格式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面积、内容、时间、收费、质量等,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每个环节服务结束后要建立服务台账,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等资料,确保实施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作业数据可查验。服务主体需借助北斗定位等技术,实现辅助驾驶系统、作业监测终端、视频设备等物联网数据接入,为作业面积核定、作业质量核验、相关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提供详实的参考依据。

(四)开展项目验收。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本辖区实施项目进行审核验收,严格遵循“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服务两季作物的,完成一季验收一季。验收工作可以联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实地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规范验收工作流程。单季农作物服务结束后,由各试点县(区)供销合作社成立验收组,组织实施项目的审核验收,必要时可商请派驻本部门纪检监察组或农业农村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要严格遵守验收纪律、程序和标准,认真核查服务合同、票据、设备清单及各环节作业轨迹、数据、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的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各试点县(区)验收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与试点相关材料一同报送市社。市社将对验收结果进行第三方审计。

(五)拨付补助资金。各服务主体在当季服务验收合格后,向县(区)供销合作社申请资金拨付。县(区)供销合作社要负责与财政部门对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兑现。跨区域作业的服务主体,由作业服务所在地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协调拨付补助资金。要根据服务合同和验收结果,按照标准计算补助资金额度,对补助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及时向服务主体兑付补助资金。有挪用、挤占、平调资金行为的要及时向市社反馈。

(六)严格绩效管理。各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按要求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要明确专人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按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同时要组织服务主体每月将相关数据录入“全国总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https://www.gxsnf.com或https://www.gxsnf.cn),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完成后,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要认真开展绩效自评,重点评估项目任务面积完成及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并于2025年7月20日前及时将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社。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推进专班,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试点顺利实施。市、县级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辖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主体的筛选、评审、推荐;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单位申报;提出辖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主体和绩效目标等内容;负责组织辖区试点的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严格质量监管。各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要严格服务主体资格审查,掌握真实服务能力,择优选择服务主体承接项目任务,监督项目的落实和实施,根据工作进度适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建立服务面积和服务质量抽查机制,落实市、县两级项目验收机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按照当地财政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充分尊重广大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意愿,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

(四)强化利益联结。各试点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强化“社村共建”,积极推广“供销合作社+村集体+农户”“供销合作社+村集体+农业经营主体”等服务模式。鼓励村“两委”组织农民在完全自愿和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广“土地股份合作社+全程托管服务”模式,采取“保底收益+盈余分红”分配机制。鼓励县级供销合作社探索更多市场化方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小农户构建多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培育示范基地。各试点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要积极与社有龙头企业联合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基地,探索发展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模式。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订单农业示范基地,带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件:1.宿迁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2024年宿迁市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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