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证经营硫磺的行为定性
- 发布日期:
2024-11-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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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明知经营硫磺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在未取得该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至2022年,多次购买危险化学品硫磺共计100余万元,并加价销售给体育设施公司用于生产橡胶跑道。在其经营期间未发生事故或险情。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国务院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其制定目的,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硫磺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保护的法益就是公共安全,而不是非法经营罪中的市场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增设的“危险作业罪”,明确将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纳入评价范畴,其保护的法益也是公共安全。因此,危险作业罪更符合该类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优先考虑能否以危险作业罪评价。
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除了行为要求外,还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而且该“现实危险”必须是十分紧迫的危险。王某经营数年,未发生任何险情,不具有现实危险性,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行政法中需许可经营的物品不必然等同于刑法非法经营罪中“限制买卖的物品”。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来看,“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应当与“专营、专卖物品”具有等同性,深层含义应当是基于国家垄断价值、重大社会利益等。硫磺显然不具有上述价值,而且《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有2828项危险化学品,若不作区分将所有危险化学品等同于“限制买卖的物品”,在逻辑上存在断层,在范围上也存在打击面过大之嫌。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也不宜直接认定硫磺为“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即使认定硫磺为限制买卖的物品,危险作业罪是相对非法经营罪量刑较轻的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当再适用非法经营罪。
综上,王某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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