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盗窃茅台酒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 发布日期:
2024-07-30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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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初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趁被害人陶某某让其取酒招待宴请,或陪同陶某某等人购买茅台酒交接,或潜入陶某某经营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之机,以事先准备的假酒调包真酒,先后盗窃陶某某存放于其公司仓库的53度飞天茅台酒(包含500mL及1L规格)共167瓶。事后,赵某陆续将其中162瓶茅台酒出售,销赃金额共计464320元。后赵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5瓶上述被盗的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7495)。综上,根据被害人购买茅台酒价格及价格认定价格计算,赵某的盗窃金额共计264133元。
【评析】审理中,对于被告人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有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购置价格即每瓶1499元的价格认定,也即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理由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照有效价格证明予以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被告人销赃的数额认定,理由是茅台酒有溢价,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其中: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盗窃的茅台酒已被销赃,无法追回重新进行估价,如果按照销赃金额认定犯罪金额,应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系按原价即1499元购进茅台酒,而被害人的损失也即每瓶为1499元,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因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而扩大。故宜按照被害人购买茅台酒的价格认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并适用相应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陶某某购置的茅台酒都是从正规的渠道以每瓶1499元的价格购进,被告人用假的茅台酒调包公司仓库真的茅台酒,虽然销赃数额高于被盗物品价值,但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因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而扩大。按销赃价格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已经废止,现行司法解释并未采取该处理原则,故应按照被害人购买茅台酒价格认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20万余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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