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产中介机构居间义务应如何认定
- 发布日期:
2024-06-19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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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某是房屋中介公司员工,经其介绍,买受人孙某某与出卖人吕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54万余元购买吕某某的公寓、过户税费由孙某某承担等,合同尾部加盖房屋中介公司印章。后孙某某与吕某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某办理银行贷款并缴入资金监管账户、孙某某自愿承担本应双方缴纳的税费等内容。办理过户时,经不动产交易中心计算交易税费为9万余元,孙某某认为房产交易税费与中介王某某所述的3万元税费之间差距较大,亦超出了其购房预算,遂先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申请撤销贷款,并支付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银行贷款违约金及利息,引发案涉纠纷。
【评析】
笔者认为,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委托人孙某某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与买受人孙某某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前,书面告知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但是,房屋中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提供房产居间服务时,已经履行上述如实报告、专业审查之义务,且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的微信往来记录来看,房屋中介公司员工王某某并不清楚案涉公寓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比例及款项数额。
因税费缴纳是房屋买卖中对交易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之一,理应由房屋中介公司根据政策法规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等给予买受人孙某某一定的专业意见参考,使孙某某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及后果有所预期。案涉房产系公寓类住房,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较普通存量房而言有较大差异,房屋中介公司未就税费缴纳等事项向孙某某释明,致使孙某某在办理过户时,才意识到案涉房产交易税费远超其购房预算,被迫与出卖人吕某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申请撤销贷款。因此,房屋中介公司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系列损失而言,显然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房屋中介公司履行居间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但需要指出的是,买受人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购买房产的重大决定时,亦应事先了解基本的交易规则及政策规定。然而,孙某某在未作基本审查的情况下,便与出卖人吕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对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最终履行亦应负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以交易佣金、房屋价值评估费、银行流水代办费、买卖合同违约金、银行贷款违约金及利息等损失为基础,兼顾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等因素,酌定由房屋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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