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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执行司法确认裁定书是否构成拒执罪

  • 发布日期: 2024-06-05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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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3月,法院对陈某某等诉被告人朱某某、某服饰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裁定书确认被告人朱某某、某服饰公司欠陈某某等5人共计人民币53322元,自2022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陈某某等5人5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朱某某、某服饰公司另承担违约金1000元。裁定书生效后,被告朱某某、某服饰公司将收到的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未能按时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被告人朱某某名下小型汽车1辆,并多次要求被告人朱某某交付该辆汽车,被告人朱某某拒不交付。

【评析】

该案的争议点: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司法确认裁定书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此处具有执行内容应理解为裁定主文应有明确的执行内容。而司法确认裁定书的主文内容仅是确认申请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并无实质的执行内容,执行内容仍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故该类裁定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确认裁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中的裁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该类裁定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司法确认裁定书属于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双方达成的协议系裁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司法确认裁定书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仅违反了诚信行为,更反映了对法律文书的蔑视。将拒不履行司法确认裁定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方面有利于彰显法律权威,对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其他人员予以震慑;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司法确认的认可度,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提高诉前调解效率。

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虽然和民事调解书相似,且民事调解书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客体,不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不能构成拒执罪;但是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是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裁定书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客体,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司法确认裁定应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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