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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纠集他人为“单挑”撑场架势的行为评价

  • 发布日期: 2024-04-24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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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邵某与徐某两人因琐事产生纠纷,邵某与徐某约定“单挑”,后邵某纠集谢某、李某前来“撑场面”,并让谢某帮忙纠集孙某、戚某来撑场架势,其中谢某告知邵某,其与孙某等在取保候审期,不能帮助打架,只能在旁边帮忙看着;徐某纠集袁某、岑某、邵某、郑某等人到场,双方约定“单挑”。邵某、徐某两人互殴,后袁某等人见徐某处于劣势,便上前将邵某拉开,并在邵某离开时,分别对邵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评析】

邵某纠集人员为其“单挑”撑场架势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聚众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斗殴。本案邵某虽然有纠集他人的聚众行为,但是纠集的目的是给对方以气势上的压迫,并不是纠结人员进行斗殴。一是基于其自己提出的“单挑”行为,二是被其纠集的人员明确告知正在取保候审期,不会帮助打架。因此其主观聚众的目的在于给“单挑”行为撑场架势,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客观上有斗殴的行为。本案邵某客观上是与对方进行一对一互殴,且在互殴之前明确知道,自己一方人员不会帮助自己殴打对方。实际在与对方“单挑”以及“单挑”结束后被对方其他人员殴打过程中,自己纠集的人员也确实未帮助殴打对方,主客观相一致,并非聚众斗殴的行为。

最后,聚众斗殴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发生在凌晨2时的市区街道巷口,虽为公共场所,但是案发时路人很少。本案邵某一方纠集人员没有参与殴打行为,没有发生堵塞交通等客观上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邵某纠集他人给自己“单挑”撑场架势的行为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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