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1.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2.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3.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4.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或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5.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制作单位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1.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单位、拟稿科室提出,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须注明理由。分管领导对拟稿处室或基层单位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公开属性。拟稿人、拟稿单位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在送领导审批前,应征求市社办公室意见,再报分管领导审核。
2.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3.对办公室印发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字样的公文,由市社办公室在文件出台3个工作日内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网站、市社门户网站、“两微”等平台对外公开,并按市政府政务公开办的时限要求,将纸质文件提供给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第七条 强化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监督检查。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市社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把关,对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删减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同时,市社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