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市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供销总社及其职能处室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第六条 市供销总社是依申请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权利人。
第七条 市社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指南,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市供销总社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供电子版申请表,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受理程序和公开形式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市供销总社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在提出申请时未真实提供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供销总社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向市供销总社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各单位门户网站上下载复制电子版本。公开权利人可向市供销总社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到市供销总社的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目的及利害关系。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开义务人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供销总社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开的事项表述不清楚、涵义不明确,无法依照进行查询的;
(二)没有明确载明申请目的的;
(三)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咨询内容的;
(四)就同一政务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公开权利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供销总社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或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由市供销总社送达公开权利人: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告知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并说明部分不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暂缓公开,并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后续处理的方式和时间;
(七)不属于市供销总社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市供销总社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公开义务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供销总社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供销总社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
第十四条 市供销总社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市供销总社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市供销总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供销总社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市供销总社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市供销总社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供销总社应当无偿提供。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市供销总社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加盖市供销总社印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供销总社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各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