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 014319485/2018-00070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供销合作社 公开日期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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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是信息公开审查的责任人,负责具体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本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建立信息公开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事信息公开人员的培训,建立保密工作的长效机制。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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