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供销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机制
索引号 014319485/2018-00068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供销合作社 公开日期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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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机制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市社办公室对各处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处室重新办理。

五、市社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六、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市社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市社机关网站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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