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485/2025-00039 分类 重点工作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供销合作社 公开日期 2025-05-09
文号 宿供发〔2025〕3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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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于印发《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社各处(室):

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经市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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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供销总社机关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平时考核工作,激励机关人员履职担当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社机关工作人员(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

二、考核方式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评分由全体人员测评和加减分项两部分组成。每季度组织一次测评确定基本分,再根据平时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奖励加分,惩罚扣分。

(一)全体人员测评

全体人员测评,基础分值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每票分别计10分、8分、6分、5

(二)加减分项目

1)通报方面。获得各级单项表彰,或工作经验做法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按市、省、国家级分别加51020分。被相应级别党委、政府通报扣相应分值。

2)出勤方面。在办公室日常考勤统计中,机关人员未按程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完善,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相关会议、活动等,每次扣5分;

3)信息方面。以处室为单元,全国总社直报点信息、省社简报、市“两办”信息简报等每采用1条信息加2分,信息得到省社和市领导批示的加5分。

4)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周工作、月度工作计划每少完成1项扣5分。办公室以周例会和领导班子月度例会通报情况为依据,统计得出相关处室人员分数。

5)参与四型机关建设情况。在重要学习研讨活动中作主旨发言或者重点交流的每次加2分;积极参与“宿有千香”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等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加2分。

6其他情形减分。有其他应当减分情形的,经集体研究认定,最高可加(减)10

三、考核程序

每季度首月组织上季度考核测评,办公室统计测评结果和加减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等次机关工作人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员总人数的40%以内。

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平时考核等次结果,重点听取班子成员等次评定意见,并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最终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

四、考核结果运用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平时考核结果记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示时,公示其当年度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一)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次的机关工作人员中产生。

(二)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机关工作人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四)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其他事宜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

有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相应等次。

(一)办公室依据阶段性工作计划、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意见、领导交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得评为“好”等次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四)下列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1.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

2.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3.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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